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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种不确定性对于被告方有利
在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此类所谓的威慑措施时,法院尊重以色列军方的意见,反映了沙龙·韦尔和戴维·克莱茨默的著作中详细分析的一种持续趋势。丹齐格法官写道:“这些评估是被告专业知识的核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提出有充分理由时,本法院不会干预这些评估。”法院提到了上个月的“Awawdeh”案判决,该判决同样裁定,它不会质疑当局关于威慑措施的必要性或有效性的决定。它还裁定:
不可能进行科学研究来证明采取拆迁措施可以防止多少起恐怖袭击、挽救多少人的生命。
但也可以很容易地被解释为对原告有利
然而,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集体惩罚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例外,无论是出于威慑还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是其他原因。《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33 条明确规定:“任何受保护的人不得因其本人未犯的罪行而受惩罚。禁止集体惩罚以及一切恐吓和恐怖主义措施。”在Qawasmeh et. al. 一案中,索尔伯格法官也承认强拆造成的集体惩罚,承认“以违反基本原则的方式伤害一个没有犯罪的家庭,使他无家可归,这是令人不安的”。然而,这被解释为与亲属入狱时家庭 香港领先 成员所遭受的伤害进行比较,并辩称出于威慑目的,封锁或摧毁房屋“必然会侵犯无辜者”。
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人权组织一直反对惩罚性拆迁,认为这违反了人道主义法禁止集体惩罚的规定。以色列法院不接受这些论点;最高法院在“Awawdeh”案中开始实质性讨论时表示,“本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已经讨论并决定了本请愿书中提出的所有论点”。这些拆迁并非孤立发生,而是 什么是设计修订?您需要多少次? 占领的一个长期特征,同时频繁破坏巴勒斯坦财产,包括未经许可建造的贝都因人村庄,更不用说近年来加沙大规模军事行动造成的广泛破坏。
以色列在被占领土的其他各种做法也被描述为集体惩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对加沙的封锁本身就是集体惩罚,并发现“加沙全体平民因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行为而受到惩罚”。联合国加沙实况调查团认为“铸铅行动”期间的行为相当于集体惩罚(见第 60、74、91、1171、1320、1457、1494 段)。调查团的报告指出,实施集体惩罚“相当于恐吓和恐怖主义措施”。《日内瓦第四公约》的同一条款中出现了反对集体惩罚、恐吓和恐怖主义的规则,这并非偶然。
以色列并不是近年来唯一一个诉诸集体惩罚的武装冲突方。人权观察组织在 2010 年报告称,巴基斯坦军队在斯瓦特山谷强制驱逐并拆毁了疑似武装分子亲属的房屋。然而,这似乎是当代唯一一个司法部门如此坚定地批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习惯规则的政策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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