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我的经验而言

在这篇文章中,我想讨论一下以色列在加沙采取的行动是否受有关自卫的法律约束。换句话说,问题是国际法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否适用于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由于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是对哈马斯行动的回应,而且以色列声称是在进行自卫,我们的直觉可能表明,我们应该评估以色列的行动是否符合国际法对自卫的限制。特别是,人们可能会问,以色列的行动是否在战争权意义上是相称的。

尽管第一印象如此

 

但战争权是否适用于以色列在加沙使用武力这一点并不明显。当人们深入挖掘时,问题似乎更加复杂。我们之前在这个博客上讨论过这个问题。事实上,关于战争权是否适用于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的讨论是我们在这个博客于 2008 年 12 月/2009 年 1 月成立时讨 WhatsApp 号码数据  论的最早问题之一。当时,这是在当时正在进行的 Castlead 行动的背景下进行的。在一篇引发了非常精彩讨论的帖子中,Marko 在区分了国际人道法下的比例原则、战争权和国际人权之后表示:

,我实在看不出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有什么战争权问题。这根本不是《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所定义的自卫行为……”

他当时的论点是

 

第 51 条和国际法规定的自卫权不适用于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因为自卫是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载于《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和习惯国际法)。如果不适用第 2(4) 条,那么自卫就无关紧要。它根本不能作为评估使用武力的一种方式。因为在马尔科看来,巴勒斯坦(包括加沙)在 2009 年还不是一个国家,以色列的行动甚至没有可能违反第 2(4) 条,因此自卫的主张既不是评估以色列使用武力的相关标准,也不是适当的标准。

在考虑以色列2014 年在加沙的行动是否受战争权约束时,以下问题是相关的:

是否只有在一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时,才适用 在你成为最成功的销售女性的道 有关自卫的法律?还是即使没有适用武力禁令,也存在独立的自卫权?
禁止使用武力何时在国际法中生效?具体来说,禁止使用武力是否仅适用于一国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情况?
巴勒斯坦(包括加沙)是一个国家吗?
如果巴勒斯坦不是一个国家,以色列使用武力是否甚至可能违反《联合国宪章》中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以至于以色列需要依赖第 51 条?
仅在触发《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时才适用自卫吗?

除非有人声称存在独立于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自卫权,否则马尔科的观点肯定是 香港领先 正确的,如果没有违反第 2(4) 条的潜在风险,自卫权(及其对武装攻击、必要性和比例性的限制)在国际法上是不适用的。一般而言,我认为马尔科的观点是正确的。一国在其领土内使用武力(例如对付叛乱组织)不受第 51 条的管辖。正如科尔滕所说(《反战法:当代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武力》,第 400 页):“其目的是规范国家间的关系……”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通常不会根据战争权来分析一个国家对内部威胁的反应(尽管请参见Theodore Christakis 和 Karine Bannelier 的先前帖子,他们讨论并驳斥了法国政府的说法,即其在马里针对叛乱分子的行动可以被视为与马里政府的集体自卫)。

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