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注意到了请愿人的论点

Qawasmeh等人案的判决意义重大,因为它为以色列在“十年中断”之后最近恢复惩罚性拆迁政策提供了司法认可。法官们纵容集体惩罚的做法,尽管国际人道主义法明确禁止此类做法。这种认可并非无意的,因为判决表明,法院充分意识到拆迁或封锁犯罪或敌对行为责任人的房屋的做法对肇事者以外的其他人造成的伤害。

该案件的背景事实众所周知

 

因为 2014 年 6 月,三名以色列青少年在约旦河西岸被 WhatsApp 号码数据 绑架和杀害,引发了暴力升级,最终导致加沙地带爆发“保护边缘行动”。以色列当局确定了这起犯罪的嫌疑人,并下令拆除或封锁他们的房屋,“以防他人再次犯下类似行为”(尽管在确定了嫌疑人后,一处住宅已被摧毁)。判决时,两名嫌疑人尚未被捕,第三名嫌疑人尚未受审。此后,拆除和封锁命令已得到执行,以色列军方在一份声明中明确提到最高法院确认了命令并驳回了请愿者的上诉。

即拆除家庭住宅作为惩罚相当于禁止的集体惩罚行为

 

丹齐格法官在Qawasmeh等人案中作出判决,承认了根据1945 年《国防(紧急)条例》第 119 条采取措施的影响:

……毫无疑问,根据第 119 条规定行使权力,没收和拆除或查封住宅,严重侵犯了上述房 修订膨胀:有限与无限的设计修订 屋中无关居民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拆除或查封没有犯罪的人居住的房屋,违反了拥有财产的权利、尊严权,甚至住房权。

他补充说,法院曾多次裁定,“这种拆除和封存与正义概念和基本道德原则无法调和”。尽管如此,如果军事上 香港领先 确实需要威慑,并且该措施能够达到威慑效果,那么可以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力,但必须按比例进行:“在没有重大威慑目的的情况下,军事指挥官不得行使其权力惩罚恐怖分子或作为对无关方进行集体惩罚的手段”。换句话说,如果军事指挥官认为集体惩罚具有威慑作用,那么集体惩罚是允许的,尽管正如丹齐格法官承认的那样,“第 119 条规定侵犯了无辜方的权利”。

这并不是一个新的理由;法院在近三十年前的Daghlas等人案中裁定,房屋拆除的所谓威慑作用“自然不仅适用于恐怖分子本人,还适用于他周围的人,当然也适用于与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在Qawasmeh等人案中,军事指挥官的命令被认为是适当的,因为似乎试图将伤害降到最低,即使这些行动“严重伤害了无关人员,包括年幼的孩子,这是令人遗憾的”。

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