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是否适用于国家间关系之外的情况?

 

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条款》第 21 条(涉及自卫)的评论支持了马尔科的主张。它指出:

“(1) 承认自卫是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这一普遍原则是无可争议的。《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保留了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行使自卫的‘固有权利’,并构成了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义务定义的一部分。因此,一国行使《宪章》第五十一条所述的固有自卫权并不违反第二条第四款,甚至可能违反第二条第四款。

(2) 自卫可以作为不履行《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以外某些义务的理由,但这种不履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行与违反该项规定有关。”

这一立场明确表示,第 51 条和自卫仅在可能违反第 2(4) 条时才会发挥作用。

以色列的行为是否可能触犯《联合国宪章》第二(4)条?

如果第 51 条和自卫仅在第 2(4) 条与国家采取自卫行动有关时才会出现(注意:这与是否可以依赖自卫来回应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不是同一个问题),那么问题是:第 2(4) 条何时被牵连?

第2(4)条规定: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

显然,一国对另一国使用武力(即在其领土上且未经其同意)属于禁止使用武力的范围,除非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以证明其符合国际法。但第 2(4) 条是否仅适用于一国(在我们的场景中,即采取自卫行动的国家,即以色列)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使用武力?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最小惊讶原则 (POLA) 的终极指南 是肯定的,并且如果巴勒斯坦(加沙)不是一个国家,那么以色列就没有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使用武力,因此第 2(4) 条不适用。

因此,巴勒斯坦是否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就变得更加重要。如果巴 香港领先 勒斯坦是一个国家(我们在这个博客上广泛讨论过这个问题——这里、这里、这里和这里),那么战争权,以及自卫法中的比例限制,显然会对以色列施加限制。

第 2(4)

然而,如果巴勒斯坦不是一个国家

 

那么《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以及自卫法是否适用于国家间关系之外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科尔滕在《 反战法:当代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武力》 第 3 章中全面讨论了对非国家实体使用武力的问题。可以说,第 2(4) 条不仅涉及国家间使用武力,还涉及一个国家“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使用武力的情况。这一观点是在对 Marko 的帖子的讨论中提出的,Carsten Hoppe 引用(并引述)了《联合国宪章》的所有官方语言来证实他的解释。根据这种观点,即使不是在国家之间使用武力,与《宪章》第 1 条所载宗旨不一致的武力使用,根据第 2(4) 条也可能是非法的,因此可以根据自卫法得到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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