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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哪一项宗旨?
可以说,第 2(4) 条末尾的这些文字是为了加强(并且旨在加强)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扩大了国家间使用武力的禁令。然而,有两个反驳意见需要审查。首先,正如 Marko 在其之前帖子的评论中指出的那样,第 2(4) 条仅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甚至在提及国家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联合国的宗旨之前。人们可能认为“国际关系”是指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 Corten 的观点(第 127 页 – 第 2(4) 条“仅旨在规范国家间使用武力”)。更广泛的观点认为,“国际关系”仅 手机号码数据 指一国领土之外的行动。然而,很难找到支持该术语这一含义的证据。在哈姆丹诉拉姆斯菲尔德案(548 US 557 (2006))中,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时认为,“非国际性”是指不在国家之间。
第二个相关点是,即使武力
(非国家间使用)在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的情况下仍被禁止,但很难确定武力何时会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可能违反《联合国宪章》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的吗?(以色列可能会辩称,它不是未能维持和平的一方)还是在尊重人民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义务。尽管巴勒斯坦如果不是一个国家,它将是一个自决单位。但是,是否每次对自决单位使用武力都是不尊重联合国宗旨?这种论点表明,殖民国家或民族解放运动使用武力阻止独立,除了违反自决原则外,还违反了第 2(4) 条。殖民时代确实有人提出过这种主张,
联合国大会决议可能支持这种主张
这些决议表达了各国有义务避免采取剥夺人民自决权的强制 香港领先 行动的观点(例如,联合国大会第 2625 号决议和第 1514 号决议)。然而,西方国家一直抵制这些主张,目前尚不清楚这些主张是代表习惯国际法还是代表《宪章》缔约方协议的解释。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将自决斗争升级为国际武装冲突,这一事实也可能支持这些冲突发生在国际关系中的观点。然而,以色列和其他一些国家并没有接受 战时法 中的这一立场,其与战 你总是在舞台上 争法的相关性将引起争议。我无意在此解决这个问题,只是想指出,目前尚不清楚第 2(4) 条是否涵盖对自决单位使用武力。
总之,在评估自卫法如何适用于以色列的行为之前,人们可能首先必须回答巴勒斯坦是否是一个国家的问题。或者无论如何,人们必须考虑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间范围之外。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开始评估战争法比例原则对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意味着什么。集体惩罚获得司法认可
作者: Shane Darcy
莎伦·韦尔在她最近出版的一本关于国家法院如何应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书中,描述了国内司法机构有时扮演的“辩护者角色”,即法院的判决使非法的国家政策合法化。上周,以色列最高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判决支持军事指挥官摧毁和封锁约旦河西岸一些巴勒斯坦房屋的命令,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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